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3038号
原告:燕同青,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李文文,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同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燕同青负担。
审判员郝东光
法官助理董建敏
书记员刘晓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