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明辉、康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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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2690号

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廖明辉,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康斌,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明辉、康斌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明辉、康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庆
书记员颜媚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