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3975号
原告:姜宁,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阳,辽宁吉祥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焕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强
书记员娄严文
2020-08-05
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3975号
原告:姜宁,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阳,辽宁吉祥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焕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强
书记员娄严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