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宁与姜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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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3975号

原告:姜宁,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阳,辽宁吉祥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焕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强
书记员娄严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