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井波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656字数 240阅读模式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8873号

原告:张井波,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307、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9388086M。
负责人: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张井波负担。

审判员李学佳
书记员宋娇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