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8873号
原告:张井波,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307、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89388086M。
负责人: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井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张井波负担。
审判员李学佳
书记员宋娇娇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