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辛伟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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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津01民特83号

申请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综合楼****(入驻创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立,天津铁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伟强,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娇(辛伟强之妻),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认为,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天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美茹
审判员张璇
审判员史军锋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屈岩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