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建、章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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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02执保370号

申请人:张和建,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昊,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王莉菲,女,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院(2020)湘1302民初32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章昊、王莉菲名下的坐落于娄星区新星南路以东山海翠园0005幢251(权证号为00175463、00175464)的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容
书记员马霞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