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6718号
原告:李莉,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恒,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庆和,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李莉负担。
审判员陈韶鹰
法官助理陈汉
代理书记员李丽彬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