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3853号
原告:徐乐洪,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瑶,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认为,原告徐乐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乐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7元,由原告徐乐洪负担。
审判员周玉玲
法官助理谢建平
书记员黄春燕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