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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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恢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杜国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沙琳琳,系辽宁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飞飞,男,1991年2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一、被执行人李飞飞名下所有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朱晗鸣所有。
二、买受人朱晗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执行长王宝成
执行员马军
执行员徐天鸣
书记员姜林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