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津01民特70号
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
负责人:赵年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云峰,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明,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滨,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与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系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滨签有《劳动合同》,天津市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仲裁裁决主体不适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75号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75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肖滨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刘美茹
审判员张璇
审判员史军锋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屈岩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