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希平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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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黑1004行初9号

原告程希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仁寿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宁,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出庭负责人朱国滨,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程希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希平负担。

审判长冯守忠
人民陪审员刘洪娟
人民陪审员高喜英
法官助理王俭
书记员崔鸿泽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