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黑1004行初9号
原告程希平,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仁寿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宁,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出庭负责人朱国滨,牡丹江市爱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程希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希平负担。
审判长冯守忠
人民陪审员刘洪娟
人民陪审员高喜英
法官助理王俭
书记员崔鸿泽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