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牌楼街道办事处九龙湖物管会。
负责人:武传杰,该物管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巨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士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涉及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的领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于业主委员会,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合法成立的相关条件,即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非公民也非法人,如其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该条件。从名称上看,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也并非《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中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从实质上看,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成立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的能够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其仅向法院提供“鼓楼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书”1份,即使该备案书为真,也仅能证明其向有关机构进行了备案,不能证明其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依法选举产生、能够代表全体业主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组织。综上,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九龙湖福地阁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提供的《鼓楼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书》显示,该物管会成立于2018年,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牌楼街道办事处和徐州市鼓楼区房产服务中心共同备案登记。从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二审中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来看,其在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从事民事行为,故本院认为,徐州市九龙湖福地阁物管会在本案中能够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杰
审判员崔金城
审判员孟娟
书记员鲁静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