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杨与杨俊、刘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992字数 317阅读模式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922号

原告:黎杨,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阿娜,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俊,女,1972年7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刘圣广,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黎杨承担,退回原告黎杨438元。

审判员杨继涛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子坤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