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578号
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福康宁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80529804Q。
法定代表人:何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清,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姣,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洁,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峰
法官助理张华杰
书记员邹文阳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