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8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张开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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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578号

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福康宁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80529804Q。
法定代表人:何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清,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姣,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开洁,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峰
法官助理张华杰
书记员邹文阳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