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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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726号

原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新,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桃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孟晖
书记员赵天姣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