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036号
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5874099A。
法定代表人:周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商夏,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广场新银双厦西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0786J。
法定代表人:韩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3元,由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峰
书记员刘洁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