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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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1036号

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5874099A。
法定代表人:周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商夏,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广场新银双厦西塔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0786J。
法定代表人:韩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3元,由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葛峰
书记员刘洁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