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186号
申请人:湖南卓鑫诚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坤颐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安,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宋体;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徐志武。
被申请人:李娟。
被申请人:邓伟。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志武、李娟、邓伟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惠
人民陪审员康毅
人民陪审员廖水月
法官助理周曼
书记员秦渊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