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律文书878字数 269阅读模式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02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85年4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02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远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龚远素
法官助理赵雷
书记员张川黔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