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466号
原告:胡启元,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联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化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按原告胡启元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宇
书记员贾伟
2020-08-06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466号
原告:胡启元,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联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化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按原告胡启元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宇
书记员贾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