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1148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科巷****。
法定代表人:胡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常红,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d法定代表人:庞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松林,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束玮
法官助理戴晨曦
书记员邱康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