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凤与张守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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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鲁1328民初2472号

原告:张昌凤,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波,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才,蒙阴坦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
负责人:王海峰,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昌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凤负担。

审判员魏善辉
法官助理李真
书记员李硕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