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3029号
原告周芳阳,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王琳兰,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周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芳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周芳阳负担。
审判员刘芯
书记员易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