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德、葫芦岛市巨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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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81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德,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兴华,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巨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89661799L。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巨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巨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辽148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山
审判员杨晓东
审判员徐国峰
书记员王爽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