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2986号
原告:大连东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西三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11856918X7。
法定代表人:王新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国,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环海,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春智,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东兴锻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春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东兴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孙志萍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