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义海与黎平县中等职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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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1066号

原告:龙义海,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粟泽福,男,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平县中等职业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31430160178H。
地址:黎平县德凤镇五里桥。
法定代表人:吴琦,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黎平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龙泽,男,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绍霞,女,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9X8。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
法定代表人:伍卫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义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减半收取67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再华
书记员吴艳春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