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3921号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
负责人:李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王思涵,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莲,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剑舒
书记员张迎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