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3300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天地广场成信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天地广场**PC806。
经营者姜岩,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峰
书记员张康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