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2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B)。
法定代表人:刘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江苏青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刘山船闸北侧法定代表人:梁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明,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95元,减半收取40147.5元,由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佩建
审判员史善军
审判员秦国渠
法官助理张洁
书记员张扬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