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1947号
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老万佛林附**)**。
法定代表人:屠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胡家墩群联村法定代表人:胡子来。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友芬
书记员陈怡如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