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689字数 265阅读模式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1947号

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老万佛林附**)**。
法定代表人:屠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胡家墩群联村法定代表人:胡子来。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武汉天易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友芬
书记员陈怡如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