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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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4970号

原告:大连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五一路一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580541XK。
法定代表人:于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经理,住瓦房店市。
被告:张兴国,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翰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伟娜
书记员徐铖铖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