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合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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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京0111行初144号

原告赵凤合,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雨萌,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凤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凤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凤合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秀清
审判员唐杉杉
审判员刘英飞
法官助理段莉
书记员李嘉莉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