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来富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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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裁定书

(2020)鄂0506行初17号

原告:杜来富,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698024011Y,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玉华,系该人民政府区长。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1MB1605829G,,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法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来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来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来富负担。

审判长肖杰
人民陪审员江文成
人民陪审员王亚
书记员李文哲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