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华、吴莎等与赵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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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0114民初1067号

原告:王山华,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吴莎,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蔡甸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晶,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义,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胜、范晨旭,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王山华、吴莎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山华、吴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山华、吴莎负担。

审判员罗英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李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