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2653号
原告:许超,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刘艳丽,女,1970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开,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星月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南门行政村黄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2YYG80。
法定代表人:代红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代红侠,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涛,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朱云,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许超、刘艳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涛、朱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超、刘艳丽撤回对张涛、朱云的起诉。
审判员彭岩
法官助理王标
书记员刘馨丹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