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超、刘艳丽等与砀山县星月植物油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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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1321民初2653号

原告:许超,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刘艳丽,女,1970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开,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星月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南门行政村黄杜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T2YYG80。
法定代表人:代红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代红侠,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涛,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朱云,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许超、刘艳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涛、朱云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超、刘艳丽撤回对张涛、朱云的起诉。

审判员彭岩
法官助理王标
书记员刘馨丹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