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2020)皖071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院村。
法定代表人:胡宁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汪德英,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我院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在铜陵农商银行小街支行的账号为20000260052266600000048的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爱萍
书记员江燕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