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3469号
原告:贵州利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碧海乾图花园********。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法定代表人:王亚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松,男,1976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本案按贵州利锦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志敏
法官助理刘远祥
书记员周美玲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