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鹏与王秉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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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3767号

原告:刘天鹏,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寅,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秉贤,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本案按刘天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琼
书记员刘亚杰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