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皖0826民初3440号
原告:李保林,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雅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银友,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李保林负担。
审判员曹庆党
书记员朱席婷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