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7杨晓辉与徐州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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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辉,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作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新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晓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孟娟
审判员胡元静
书记员陆滢冰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