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辉,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作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新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晓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孟娟
审判员胡元静
书记员陆滢冰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