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0303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红玲,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乔午珑,河南品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翟上杰,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刘雷
书记员赵力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