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实务】谈钱不一定伤感情,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常见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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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徐敏怡  律师 一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徐敏怡  律师


我的前妻所聘请的离婚律师数量之多甚至需要用一辆大巴来装。那简直是一场灾难,但由于我有一份婚前协议,我挺住了。
---唐纳德·特朗普

现在的年轻夫妇,大多推崇个体独立及财务独立,普遍习惯将恋爱时的“AA”制延续到婚后的家庭生活中。但是,当两个人领取结婚证,成为夫妻,组织家庭后,仅以口头的“AA”制继续管理各自的收入是否具备期待中的法律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各有投资、收入,如何将资产权益及其风险在夫妻之间分割开来,如何避免双方因婚姻关系捆绑过深而陷入财产分割难、债务共担等困局?

面对这些问题,很多人首先或许会想到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但绝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是,这样两份协议,到底要怎么签才能在面临风险或发生纠纷的时候,真正帮助到自己?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功能在于将夫妻双方的财产作独立区分,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在结婚后发生混同,及避免婚后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区分。


首先我们需先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进行区分。而对两者进行区分的主要方法是看双方在获得财产时是否已登记结婚。以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限,登记日期前的一方名下的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理论上归个人所有;登记日期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法定继承、赠与所得财产等,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可约定为归一方所有、归各自所有或归双方共同共有。此份书面约定,便是本文所讨论的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经纶实务】谈钱不一定伤感情,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常见雷区



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常见雷区


1



雷区: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内约定了不动产归属一方所有,是否就万无一失?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该约定应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产权人有权撤销;部分观点则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有别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有特殊性,且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应按赋予产权人任意撤销权,如协议已约定不动产的归属,则应按照财产协议之约定执行。笔者建议,如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将原本归属于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约定为归属另一方所有,则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对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争议。




2



雷区: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债务归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免责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即使夫妻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一方的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如该约定并不为债权人知悉,则该项约定不能有效对抗债权人。



3



雷区:协议中约定“如一方出轨,过错方净身出户”等忠诚条款是否有效?



在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中作此约定或承诺并不当然能达到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若“净身出户”条款设定在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下,则在承诺方反悔、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该条款约定并未生效,对承诺方无法律约束力。同时,此等约定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而难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协议中设置净身出户等忠诚条款时,应妥当避开上述可能导致条款无效的两大雷区,以确保条款可达预期目的。




4



雷区: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必须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无需通过公证形式来赋予其法律效力。但涉及赠与的,建议咨询律师拟写条款及了解操作要点,并视情况办理公证,以免日后争议。


【经纶实务】谈钱不一定伤感情,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常见雷区

在日常的咨询中,笔者常常被问到,“请问能否提供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版本给我,我自己改改”。笔者想说的是,财产分配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都比当事人自己所想的复杂,且各个案件均带有特殊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诉求,财产协议也需进行不同的内容调整。

除了本文所述雷区之外,现实中往往存在更多的雷区需要规避。所以,笔者认为难以用一个“版本”解决所有问题,稍有不慎,签了协议却达不到预想的效果,也只是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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