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 公告信息汇总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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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何如、孙琼歌)

 

自2020年1月末至今,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全国各级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相继发布公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引,以方便广大律师和诉讼、仲裁参与人在此期间做好相应的工作调整。现将阅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公告后获取的信息简要解读如下,供需者参考,公告原文的汇总附后(信息搜集至2020年2月14日)。

一、2020年2月上旬之前已安排的现场参与工作做延期处理

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疫情防控高峰期的接待、开庭、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几乎全部做了延期或关闭处理(具体的延期时间及内容详见后附相应单位的公告),重启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律师和诉讼、仲裁参与人应注意接听电话、留意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以免错过重要信息。

二、推行网上、邮寄等非现场式办公模式

防疫期间新发案件,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建议通过各单位网络平台、微信小程序等进行在线开展立案、上传材料、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如无法网上完成,可根据各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布的信息进行邮寄。广东省部分法院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法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但明确告知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请谅解。

三、引导利用网络进行诉讼或仲裁

此次疫情中,为了减少人员聚集,多地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利用线上平台开展诉讼服务。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告中均提出要积极利用线上平台,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努力实现诉讼服务需求快速响应、一呼必应。

2月3日起,疫情不严重的地区已有法院开始上班。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具体规则,对主体身份的确认、网上立案的具体流程、诉讼材料的提交、在线庭审的方式、在线裁判、电子送达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对各级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可以预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办案将成为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常态化的办公机制,

四、赋予实质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延期的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如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各仲裁委的规则申请延期。

五、配合防疫卫生检测

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拟近期到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

六、部分仲裁机构对网络仲裁形式减收仲裁费用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网络远程仲裁的案件(包含但不限于网络远程提交材料、网络远程庭审、网络远程质证等),可减免仲裁费用,仲裁处理费按照原标准的50%缴纳,受理费100%免予缴纳。

 

:各法院仲裁机构公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告

三、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告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二)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三)广州市各专门人民法院公告

(四)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

四、主要地区仲裁机构公告

法院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即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和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诉信访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以及邮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court.gov.cn/ssfww,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进入“诉讼服务网”版块。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邮寄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第一巡回法庭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邮政编码:710700

知识产权法庭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01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法院,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院制定的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线诉讼规程、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相关内容合法、准确、可操作。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及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整合汇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方纠纷解决力量,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要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保障力度。当事人对在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确认。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九、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工作需要,允许法官远程查阅电子卷宗、合议案件、撰写提交裁判文书等,但应当严格遵循电子卷宗管理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有序开展电子送达工作。未纳入试点的法院,对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生效标准,可以参照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保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符合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升级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拓展在线诉讼服务功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线提供诉讼咨询、交费退费、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举报投诉等全方位诉讼服务,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司法信息、办理诉讼事项,切实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要在保证互联网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的基础上,加速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应用,探索形成智慧司法的实践样本,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电子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互联网司法治理实体规则,切实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推进工作,切实优化理念、加深认识、转变思路,将在线诉讼作为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模式,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质效不降,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做出有益探索,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要作为推进在线诉讼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工作思路,理顺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带头以在线方式办理案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

十四、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加快搭建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在线诉讼平台,推动现有诉讼服务平台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防止多头开发和重复建设。要着力打通内外网,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要基于现有的平台系统,增加相应工作模块,拓展优化在线诉讼各项功能,对接实践需求,优化使用界面,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服务系统集成、高效便捷。

十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研究,不断总结提炼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有益举措和经验,认真搜集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或建议,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二、北京市各级法院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4.鉴于本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北京地区:

1、网上立案: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2、邮寄立案:各法院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表格

 

 

 

  • 诉讼服务热线: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北京全市三级法院在12368热线之外,紧急增开35条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努力实现诉讼服务需求快速响应、一呼必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一区:58141407

三区:5814105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除12368热线外,增设4条立案专项热线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4773861

8477389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9082501

8908251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9082000

89082001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紧急开通12368热线直通服务,当事人拨打12368,按9选择北京法院,按1选择人工服务,按6可直通东城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除12368热线外,增设5条专线:

01、立案咨询专线

疫情防控期间,除通过互联网、邮寄方式提交起诉材料外,有关立案的相关咨询可以与我院立案部门电话联系。

联系方式:010-82299189;010-82299366

02、执行工作专线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执行工作相关事务的,可拨打

服务电话:010-83916256;010-83916237;010-83916258

03、申诉信访专线

疫情防控期间,除通过线上、邮寄等渠道进行申诉信访外,可以拨打下列电话:010-82299060

04、档案服务专线

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查档服务照常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到我院查档的,可电话咨询、预约:

010-82222402(北区);010-83916274(南区)

05、投诉举报专线

疫情防控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可以拨打010-8222231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6377151

86377172

8637717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材料提交:62697692

公告送达:6269769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3827602

83827735

83827784

83827666

83827843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68899829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6186800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038104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1553726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57362877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69434111

69459926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0122096

80122149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9689245

导诉大厅热线

89689196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9966803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69092822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61115124

 

北京互联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86433734

技术服务热线

86433901

864339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案件的开庭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除涉及公告、涉外送达及利用互联网在线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在此期间,经我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谈话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京,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拟于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审理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在线旁听。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邮寄立案时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邮政编码:100097,收件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

四、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到我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并如实告知近期出行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体温异常等特殊状况,本院有权拒绝其进院参加诉讼活动,行为人应及时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精神,本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到本院立案的,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100040。

二、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本院申诉审查庭。

四、 即日起,本院第一审判区、第三审判区、北京破产法庭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本院各相关部门将及时办理回应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网上立案联系电话:010-58141464

邮寄立案联系电话:010-58141121

一区诉服窗口联系电话:010-58141407

三区诉服窗口联系电话:010-58141050

网上信访联系电话:010-59891635

执行事务联系电话:010-59891249,010-59891565

北京破产法庭联系电话:010-59891824

接听时间:9:00—11:30,13:30—17:0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我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立案的,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

2.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

3.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至我院。

4.即日起,非特殊、紧急情况,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1.自2020年2月3日起,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立案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邮寄方式立案,立案材料请邮寄至我院立案庭,并在邮件封皮注明“邮寄立案”。

3.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 “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

4.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至我院申诉审查庭,并在邮件封皮注明“申诉信访”。

诉讼服务咨询电话:010-12368;010-84773861

立案咨询电话:010-84774108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10001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三、广东省各级法院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三、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到本院立案或申请调解的,建议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申请网上开庭和在线调解;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

四、本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本院亦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五、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开展线上网络查控和事项委托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因交通关停等防疫措施原因对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的负面影响。

六、到本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应按广州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注意佩戴口罩,自觉接受防疫检查。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深圳两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案件具备以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网上开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开庭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两级法院申请办理立案、调解、递交材料等事宜,建议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gdcourts.gov.cn)和深圳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找到“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

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全市两级法院将优先选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备技术条件的法院,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七、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两级法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八、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因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敬请谅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特此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十四)的开庭、听证、庭询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三、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四、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8日前(农历正月初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三、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四、拟近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通过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等网上方式,做到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信访诉求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非接触方式合理合法表达。本院原定每月15日集中接访活动暂时取消,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五、拟近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的上统旁听。必须进入法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相关人员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并按有关规定全程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相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开庭、听证、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节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二)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改用网络(佛山法院网、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等)、邮递等方式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拟进入我院诉讼服务区、审判区的人员,应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十至二十一)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七、法院诉讼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

特此公告。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可能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外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申请改期。

三、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尽量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者“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或者邮寄诉讼材料;申请调解又具备条件的,建议申请在线调解;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

四、本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法院专递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本院亦将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五、到本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注意佩戴口罩,自觉接受防疫检查。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七、法院诉讼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要全程佩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台。

特此公告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武汉地区,无法到惠州市辖区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应诉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特此告知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三、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四、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等事项的,请拨打0660-3367847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五、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六、法院诉讼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诉讼服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的规定,请到法院办理诉讼服务的群众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我院《关于贯彻市委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要求的工作方案》的规定,就节后上班后开庭(庭询)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对于来自肺炎疫情严重的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的案件,一律延期开庭,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承办法官应于开庭3日前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法院专递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二、其他案件原则上正常开庭(庭询)。对于2月8日(正月十五)以前开庭(庭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开庭3日前主动联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询问其身体情况,是否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延期审理的,告知进入法院时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并建议其不要带人参加旁听。

三、2月8日(正月十五)以后开庭(庭询)的案件,当事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近期公开开庭(庭询)审理的案件,一般通过网络直播,原则上不发放旁听证,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如确有需要现场旁听,由当事人写书面申请,限量发放旁听证,控制旁听人数。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如遇政府对公众假期调整,再作相应变更,由本院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原定于2月3日及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将视疫情防控需要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三、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到本院立案或申请调解的,建议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具备条件的,建议申请网上开庭和在线调解;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

四、本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本院将继续全力以赴开展线上网络查控和事项委托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因交通关停等防疫措施原因对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的负面影响。

六、到本院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应注意佩戴口罩,自觉接受防疫检查。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阳江两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原定于2020年2月9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可以改期,决定改期的,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二、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外省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三、全市两级法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四、拟近期到全市两级法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

五、拟近期到全市两级法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近期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全市两级法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本院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但公告开庭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案件除外。

二、疫情防控期间需向我院申请立案、来访、递交诉讼资料等事项的,建议尽量采取网上立案、邮递资料等方式办理。网上立案可以登录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关注湛江中院微信公众号点击司法公开-网上立案进行线上操作。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4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四、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请到法院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

五、本院已于2020年1月27日取消休假,并成立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若确有紧急情况需联系我院,请拨打0759-2290374。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特此公告。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诉讼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院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诉讼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正月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三、经本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四、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拟近期到本院办理立案、信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参与庭审旁听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查询相关案件情况的,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热线查询。

六、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的规定,请到本院办理诉讼服务的群众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由此造成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的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公告。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公告开庭的案件或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二、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或治疗无法到本院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我院办理立案、调解、信访等事项的,建议优先选择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gdcourts.gov.cn)、"粤公正”微信小程序、“公正肇庆”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渠道办理;递交材料的,建议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四、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到我院现场办理登记立案、申请执行、参加诉讼等事项的,请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体温异常者,请先行就诊。

五、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年初七)至2月8日(正月十五)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案件的开庭、庭询、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我院将安排专人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三)如有纠纷近期需向我院申请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763-3866661提前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四)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调查、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调查、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四、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本院通知开庭、调查、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五、拟近期到本院办理立案、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民事起诉、首次申请执行可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平时群众来访接待和原定于每月15、30日的“院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信访人改用网络、邮递、电话等方式反映诉求。

七、拟近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

八、鉴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到本院进行诉讼活动的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安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九、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本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受到影响的,请予见谅。

特此公告。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本院不安排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

二、本院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如期进行,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改期的除外。

三、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旁听。

七、鉴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本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八、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特此公告。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本院不安排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

二、本院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如期进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三、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四、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766-8989015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11时30分、14时30分-17时30分)。

五、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六、法院诉讼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诉讼服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各专门法院公告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本院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特此公告。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近期如需向我院申请立案、阅卷,请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选择网上办理;如需来访、缴费,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为登录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gipc.gov.cn)“诉讼服务”栏目办理;如办理退费、递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请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邮编:510500),尽量避免现场办理,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旁听、联系法官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62932203、62932300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3时30分-17时)。

六、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庭询、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三、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尽可能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

四、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来我院办理涉诉讼事项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参加旁听人员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遇有发热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法院将及时登记、劝返、建议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延期办理相应诉讼事务。

五、疫情防控期间,广铁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难免受到一定影响,敬请广大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谅解。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

特此公告。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海事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开庭等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的规定,请到法院办理诉讼服务的群众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诉讼服务联系电话:

本部:020-34063880

深圳派出法庭:0755 25291581

珠海派出法庭:0756-2226311

汕头派出法庭:0754-88853548

湛江派出法庭:0759-2832919

特此公告。

广州海事法院

2020年1月29日

 

 

)、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院近期开庭等事项的安排公告如下:

一、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送达传票的民事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外,我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期间的开庭、庭询、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处于治疗、隔离期间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开庭、庭询、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的,必须如实向我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查属实的将予改期。

四、我院将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与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于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办理。

六、拟于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开庭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到我院办理业务的需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敬请理解和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期间的开庭、调解、质证、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调解、质证、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拟近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到法院现场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83005804、83006240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五、拟近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六、法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本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执行应急值班电话:020-83005893、83006038,时间: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通知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民事案件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如有变更本院另行通知。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三、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83005678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四、法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执行应急值班电话:020-83005538,时间: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五、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通知

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民事案件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如有变更本院另行通知。

(二)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或有信访诉求等,请优先通过白云法院公众号或服务号的“白云微法院”(可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直接进入微法院)、白云法院网站(http://byfy.by.gov.cn)选择网上办理(系统维护期至2020年1月30日),尽量避免现场办理,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立案、信访等事项的,请拨打020-83008194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可直接进入“白云微法院”网上平台

(三)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四)法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执行应急值班电话:83007464,时间:工作日8时30分-12时、14时-17时30分)。

(五)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庭审、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庭审、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七、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本院办理业务的当事人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敬请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更好地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诉讼活动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本院将与相关案件诉讼参与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三、2月3日后,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四、立案、信访、调解、递交材料、申请保全等诉讼活动尽量通过网络、邮寄、12368服务热线等方式办理。

官方网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http://court.hp.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西院区)/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东院区)

五、根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近期确需到本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需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

更多通知消息敬请关注我院官方网站(http://court.hp.gov.cn/)、微博(广州黄埔法院)、微信公众号(服务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订阅号:黄埔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我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执行案件事务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执行案件事务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申请改期。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我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我院已建立执行应急指挥机制。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进行,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六、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七、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八、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的规定,到法院办理业务的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检测等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三、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要,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四、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五、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尽量改用网络、邮递等方式办理。

六、拟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旁听。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近期取消(延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

为减少人员流动,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现就本院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八)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取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四)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仲裁篇

 

四、主要地区仲裁机构公告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落实政府有关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调整如下:

一、本委及各分会于2020年2月9日前暂不接受现场立案、提交材料及群众来访;

二、当事人、代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如因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或邮寄方式立案以及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网上立案地址:https://gzac.chinesearb.org(邮寄地址见本公告下方);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如需到访本委反映情况,请通过电话、邮箱、来信、微信公众平台留言(公众号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或搜索微信号:gzac_gziac)等方式进行反映。我们将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委及各分会原定于2月2日至2月9日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案件经办秘书向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另行通知;

五、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

六、如因疫情原因导致案件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时间变更,经办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静候电话、微信;

七、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建议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如有紧急情况确需到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建议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进行预约;

八、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我们将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和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请到访本委及各分会的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并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敬请理解与配合;

九、如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还有其他问题或任何仲裁服务需求,欢迎致电咨询(联系方式见本公告下方)。

因疫情防控需要,上述工作调整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全体人员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优质仲裁服务,保障您的各项仲裁权利。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祝愿您和家人平安健康,愿你我同心协力,共克时艰!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近期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请优先选择贸仲在线立案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在线立案请点击:http://online.cietac.org/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四、当事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贸仲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

五、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仲裁院另行通知;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七、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020年2月举办的全部对外会议、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请理解并配合;

九、如有任何仲裁服务需求,请拨打贸仲及其分会/中心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十、贸仲及其分会/中心所在地政府部门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贸仲及分会/中心(不包括欧洲仲裁中心、北美仲裁中心)联系方式

总会:010 82217788

总会立案专用邮箱:lian@cietac.org

华南分会:0755 82796739

上海分会:021 60137672

天津中心:022 66285688

西南分会:023 67860011

浙江分会:0571 28169009

湖北分会:hb@cietac.org

福建分会:0591 87600350

江苏仲裁中心:025 69515388

丝绸之路仲裁中心:029 81119935

四川分会:028 8318 0751

山东分会:0531 8128 3363

香港仲裁中心:00852 25298066

 

贸仲委

2020年1月28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院自2020年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当事人、代理人需提交仲裁申请的,请先选择网上录入案件信息,并将案件材料邮寄至本院立案。在办案件需要提交案件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或者与办案秘书沟通后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尽量避免当面提交材料。如必须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请先进行预约。疫情防控期间,暂不接受未经预约直接到现场的立案申请或材料提交。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5日的现场庭审及质证等安排全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将由办案秘书根据仲裁庭的决定另行通知;2月15日以后的现场庭审及质证将视情况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仲裁庭也可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庭审或质证。

四、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需要联系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的,请选择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到本院的办公地点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致电预约。

五、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等仲裁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按期参与仲裁程序,如无法按时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可申请延期提交或延期开庭。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办公场地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因疫情防控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的,本院将按照规定办理,请予理解和配合。

七、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并另行公告。

八、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本院进行咨询。

值此非常时期,深圳国际仲裁院感谢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对特区国际仲裁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本院将在努力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全力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1月29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二)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院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和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本院已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但2020年2月16日24时前暂停现场办公,此期间深交所办公区、中民时代广场办公区暂时关闭。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电话、电子邮箱联系网上立案、远程开庭等事宜。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2月7日

 

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共同应对疫情减免部分案件仲裁费的特别决定

为了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仲裁当事人的生命健康,高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商事争议,切实减轻企业争议解决费用负担,在疫情中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就减免网络远程仲裁案件仲裁费用发布特别决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未开庭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包含但不限于网络远程提交材料、网络远程庭审、网络远程质证等)的;

2.本决定发布前未受理案件,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包含但不限于网络远程提交材料、网络远程庭审、网络远程质证等)的。

仅一方当事人同意网络远程仲裁的不属于减免仲裁费用的案件范围。

二、减免仲裁费用的时间期限

减免仲裁费用的时间期限暂定由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防控疫情特殊时期结束(具体时间根据政府要求另行通知)止。此前已经受理案件但在此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以及在此期间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的,均符合减免的时间期限要求。

防疫时期结束后,网络远程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问题另行通知。

三、减免仲裁费用的幅度

1.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案件受理费全免;案件处理费减半收取,即按照所适用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费率的50%收取案件处理费作为仲裁费用。

2.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立案费全免;减半收取仲裁费用,即按照所适用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费率的50%收取仲裁费用。

3.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50%减收仲裁费用。

4.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30%减收仲裁费用。

5.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中,首次开庭时或开庭后达成和解的,在50%仲裁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10%减收仲裁费用。

6.本决定未涉及的费用安排仍继续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减免仲裁费用的程序

1.本决定发布前已受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的,双方分别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网络远程仲裁同意书》和《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在结案后退回已缴纳案件受理费的100%,并且退回已缴纳案件处理费的50%;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在结案后退回已缴纳立案费的100%,并且退回已缴纳仲裁费用的50%。

2.本决定发布前未受理案件,申请人提起网络远程仲裁申请,而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全部仲裁程序的,双方分别通过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交《网络远程仲裁同意书》和《减免仲裁费申请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国内案件,处理费按照原标准的50%缴纳,受理费100%免予缴纳;符合条件的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仲裁费用按照原标准的50%缴纳,立案费100%免予缴纳。

3.双方当事人在远程仲裁程序不同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在结案时相应减退仲裁费用。

非常时期,欢迎积极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远程仲裁服务,并希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0年2月6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全国人民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防疫措施。为落实政府有关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现就防疫期间相关仲裁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恢复工作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

二、仲裁立案事宜

立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事宜的咨询,请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10-65669856-300)进行先期咨询,收到本会立案室的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本会提交立案材料,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本会官方网站(www.bjac.org.cn)的指引,优先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三、仲裁开庭事宜

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防疫和案件实际决定是否延期。

四、咨询与接待事宜

当事人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的,建议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本会现场咨询、办理的,请提前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

本会将按照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时佩戴口罩,并根据情况对来本会的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体温检测等在内的防疫措施,敬请理解与配合。建议防疫期间来本会的人员自行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五、程序延期事宜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

六、其他事宜

政府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相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本会将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本会将在努力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的影响,为您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让我们共克时艰,努力打赢这场防疫战!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一)

为落实政府有关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参照该通知要求,本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本会将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工作,但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会工作人员暂停现场办公,此期间本会办公场所暂时关闭。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的工作电话(可转接至工作人员手机)、电子邮箱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二)

为继续加强防疫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现就2020年2月10日至2月14日期间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在此期间,本会执行弹性工作时间,部分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本会接待场所暂时关闭,现场接待暂时停止。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话(已转接至工作人员手机)、电子邮箱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自2020年2月17日起是否恢复现场接待,本会将根据防疫需要和政府部门要求及时通知。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补充通知(三)

为继续加强防疫工作,保护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现就防疫期间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一、仲裁庭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举行的开庭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延期,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2月15日后,本会接待场所继续关闭,现场接待业务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话(已转接至工作人员手机)、电子邮箱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

新年伊始,全国正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为了积极配合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各仲裁相关主体的健康安全,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现就相关涉仲裁工作事宜提示如下:

1、上仲及各下设分院将于2020年2月3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恢复工作。

2、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听证程序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各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3、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上仲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文件的,建议优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送达,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上仲网上立案平台地址:http://www.accsh.org/,并选择“微信+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

4、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如原定于2月3日-2月7日期间进行开庭、无法满足提前五天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请于开庭前及时与办案秘书进行联系并提交书面申请。

5、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各位仲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知悉。

6、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到上仲及下设各分院的全体人员做好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告知,以便工作人员采取相关措施。

7、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仲将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前台值班。如有需要,可电联021-52920022转前台。您的相关需求会由工作人员及时转告办案秘书进行处理。

在此非常之期,上仲祝愿您与家人平安健康。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补充提示(一)

     2020年1月28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作出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根据现阶段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各仲裁相关主体的健康安全,上仲现进一步作出补充安排,并告知如下:

1、上仲自2月3日起暂时将所有工作集中在本部(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3楼)进行。上仲下设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和国际航运仲裁院的办公场所暂时关闭至2020年2月9日。

2、即日起至2020年2月9日的仲裁开庭、听证、评议等程序全部取消,后续时间将由相关办案秘书向各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另行通知。

3、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上仲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文件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送达,减少外出,降低风险。如必须到上仲办公场所办理仲裁事务或参与仲裁活动的,请提前通过上仲电话021-52920022转前台进行预约。上仲网上立案平台地址:https://online.accsh.org/front/#/login

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上仲衷心祝愿您与您的家人平安、健康,并向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补充提示(二)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1月31日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提示”、“关于疫情期间仲裁工作的补充提示(一)”。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正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面临既要防输入、又要防扩散的双重压力。为落实政府有关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现上仲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1、上仲继续暂停现场立案、庭审、听证、评议和来访接待等工作。上仲下设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和国际航运仲裁院的办公场所仍保持关闭。恢复现场工作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2、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立案、提交相关材料或申请的,可通过上仲网上立案平台https://online.accsh.org/front/#/login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提交。

感谢您的支持与协助!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武汉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体健康,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武汉实际,现就近期仲裁立案、开庭等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请优先选用武仲微信公众号中当事人服务平台预立案功能。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需要联系立案秘书、办案秘书的,请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络。

四、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来武仲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请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

五、原定2020年2月15日及之前举行的开庭审理(包括公告审理案件,但网上仲裁案件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由仲裁庭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决定后,另行通知。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请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七、武仲原定2020年2月举办的全部对外会议、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请理解并配合。

九、如有任何仲裁服务需求,请拨打武仲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附联系方式:

总部咨询电话:027-85711211

光谷办公室咨询电话:027-87151567

立案邮箱lian@wh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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