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诉讼保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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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须知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原件,1 份)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证明需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2.担保 (1 套)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4)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以下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并对相应资金进行冻结);
用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函担保的,该担保公司应为广东法院当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

用机械设备担保的,必须提交该机械设备的发票、照片、近三个月的评估报告及该机械设备在本院进行担保时没有其他权属纠纷的确认书。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 元以内的按每件 30 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按 1%+20 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00 元以上的按 0.5%
+520 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保全须知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1
份):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原件);
(2)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盖章后由法定代表人亲临法院签名确认;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亲临法院签名);
(3)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4)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6)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7)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8)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 元以内的按每件 30 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按 1%+20 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 100000 元以上的按 0.5%
+520 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3.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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