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破产案件立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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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案件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应当由同意其开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⑤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⑥企业亏损详细说明;
⑦企业会计报表、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状况明细表;
⑧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申请破产重整
(1)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申请破产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证据; D.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④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企业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债务人财产担保情况;
F.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者注资证明;
G.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H.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批准文件;
I.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方案;
J.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K.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⑤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C.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D.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4.申请破产和解
(1)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债务人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⑤债权和债务清册;
⑥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
⑦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⑧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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