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 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 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 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 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 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 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 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 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 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 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 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 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