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费缴费须知
- 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 |
标的金额 | 计算方法 |
不超过 1 万 | 50 元/件 |
超过(下同)1 万-10 万 | 2.5%-200 元 |
10 万-20 万 | 2%+300 元 |
20 万-50 万 | 1.5%+1300 元 |
50 万-100 万 | 1%+3800 元 |
100 万-200 万 | 0.9%+4800 元 |
200 万-500 万 | 0.8%+6800 元 |
500 万-1000 万 | 0.7%+11800 元 |
1000 万-2000 万 | 0.6%+21800 元 |
2000 万以上 | 0.5%+41800 元 |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
一般情况 | 300 元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 20
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 | 0.5%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其他人格权
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500 元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 0.5% |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
交纳 100 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 |
类型 | 收费标准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1000 元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 100 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50 元 |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 元 |
1000 元-10 万元 | 1%+20 元 |
10 万-89.6 万元 | 0.5%+520 元 |
89.6 万元以上 | 5000 元 |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 元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
议效力 |
400 元 |
申请破产 |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二) 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 财产案件受理费
1 万元以下 每件 50 元;
1 万元—10 万元 ×0.025-200 元;
10 万元—20 万元 ×0.02+300 元;
20 万元—50 万元 ×0.015+1300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0.01+3800 元;
100 万元—200 万元 ×0.009+4800 元;
200 万元—500 万元 ×0.008+6800 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 ×0.007+11800 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 ×0.006+21800 元;
2000 万元以上 ×0.005+41800 元。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 2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5%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 500元。涉
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交纳;10 万元以上的,按 0.5%交纳。即:
5 万元以下 每件 500 元。
5-10 万元 ×1%+500 元。
10 万元以上 ×0.5%+1000 元。
-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 50 元。
-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元。
- 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100元。
-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
- 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 有执行金额的:
1 万元以下 | 每件 50 元; |
1 万元—50 万元 | ×0.015-100 元; |
50 万元—500 万元 | ×0.01+2400 元; |
500 万元—1000 万元 | ×0.005+27400 元; |
1000 万元以上 | ×0.001+67400 元。 |
(2)财产保全费 | |
1 千元以下 | 每件 30 元; |
1 千元—10 万元 | ×0.01+20 元; |
10 万元以上 | ×0.005+520 元,但最高不超 |
过 5000 元。
-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 1/3交纳。
- 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 100元。
- 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 适用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d.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书;
- 预交诉讼费或者上诉费通知书;
- 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 诉讼费退费须知
- 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退费申请书(原件,1 份)
-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1 份)
- 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 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退费申请书(原件,1 份)
- 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1 份)
- 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 加盖公司支票专用章的三联根收据;
- 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帐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