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 不满 18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的法定代理人。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诉讼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原件(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同时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实习律师还需提交实习证原件与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原件;
-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和能够证明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员工劳动合同(带原件核对,交复印件)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推荐材料原件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另需提供:该社会团体主体资质材料(复印件,加盖该社会团体公章);该公民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诉讼。
- 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 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 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 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 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 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 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 特殊代理权限
- 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 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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