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 7 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10 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 7 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