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准予撤回抗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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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本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本院作出(××××)……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简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次再审发生诉讼费用的,写明其负担。没有发生诉讼费用的,不写此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项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过程中,准予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终结再审程序时用。

2.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亦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此种情形下的文书样式参照本样式制作。

4.对一审终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准许撤回抗诉裁定参照本样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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