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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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行赔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与被告×××……(写明案由)行政赔偿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用。

二、本判决书的首部、尾部(附录部分),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认证、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或者请求给付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经审理查明部分,如果被告已经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应注意简要写明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行政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仅就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应当通过先行确认程序或者行政诉讼予以审查;经过先行确认程序,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并非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查。被告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后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审查的重点也应是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四、行政赔偿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结果可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写: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第二、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写: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第三,如复议机关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写:

“被告×××(复议机关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

五、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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